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4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 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