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3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 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 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