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總則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7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 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 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