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總則 (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 款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