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