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本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 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

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 康手冊內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 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為限。停車位識別證參考圖式如附件三。

孕婦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妊娠中止或分娩日止;兒童之停車位識別 證有效期限至該名兒童年滿六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