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停車位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但其一側長邊 未鄰接牆壁及車位,並保留一公尺以上之上下車空間者,車位寬度得為二 點二五公尺以上。

機械式停車位,其車位之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

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如有足夠空間可供設置平面式停車位,應依本法第 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比率於便捷處所設置平面式停車位。

前項所稱足夠空間,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之種類及其 實際現狀認定。

平面式停車位設置圖例如附件一,另停車位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或標示無遮 蔽、易於辨識之標誌,註明停車對象及管理規定,標誌設置圖例如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