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 106 年 02 月 03 日)
第7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已收繳罰鍰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檢 舉人領取獎金。

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