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 106 年 02 月 03 日)
第5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者,受理檢舉機關依下列規定核發檢 舉人獎金後,應依規定繳庫:

一、實收罰鍰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按百分之十計算,最 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實收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一計算, 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三、實收罰鍰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