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 106 年 02 月 03 日)
第4條
檢舉人應於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敘明 並檢附下列規定資料,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及其 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車號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其為法人、非 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者,其名稱、負責人,及其駕駛人姓名、車號及 營業地址。

三、足資證明非法營業事實之具體證據資料:如違規行為人、車、違法行 為、時間及地點等之照片或錄影等。

檢舉案件不符前項規定,而依其性質得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 正或屆期未補正完成者,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