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檢舉案件依經營業別受理檢舉機關如下:
一、未申請核准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
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案件:
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
二、未申請核准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案件: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三、未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案件無管轄權者,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