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2條
停車場經營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發售月票等其他記名停車票之停 車場經營業者,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 )。

前項應訂維護計畫之停車場經營業者,其為新設立者,於申請停車場登記 證時,應將維護計畫一併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已領得停車場登記證者, 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維護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 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