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19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 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 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