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10條
停車場經營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 接受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 銷,並週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