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 102 年 11 月 29 日)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身分證、 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及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郵寄或親自至各 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或現金 繳款收據,函送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