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 102 年 11 月 29 日)
第3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

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 人。

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

前項第三款情形,經司(軍)法機關函知純屬刑事案件者,免繳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