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 99 年 09 月 17 日)
第4條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 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