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 99 年 09 月 17 日)
第3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 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