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申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審查報告者應為完成車或其裝置之製造廠、代
理商或進口人。
完成車或其裝置之製造廠或代理商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審查報
告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或為可證明申請者身分
之電子憑證,經審驗機構依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審定申請者宣告之適用型式
、範圍及文件有效性後,由審驗機構核發審查報告:
一、申請者證明文件影本:
(一)國內完成車或其裝置之製造廠,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國外進口完成車或其裝置之代理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二、規格技術資料:
(一)基本資料。
(二)宣告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之圖面或照片及功能、規格說明資料。
(三)同型式規格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檢測報告或經審驗
機構認可之技術文件。但申請者與文件所有者不同時,另應檢附文
件所有者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者應檢附該檢測項目適用型式及其範圍之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
,其內容應包含品質管制之方式、人員配置、檢驗設備維護保養與校
正、抽樣檢驗比率、記錄方式及其不合格情形之改善方式。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前款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另應
包含審驗合格標章之申請、保管、黏貼(含懸掛)、確認與遺失損毀
補發等作業說明。
同一進口人進口同型式規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自行使用且同
一年度總數未逾三個,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僅供自行使用之審
查報告:
一、前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資料。
二、進口人正式身分證明文件及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裝置之海關
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三、自行使用、不得販售或轉讓該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