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8條
審驗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審驗合格日起二年,審驗合格證明書逾期者 失效,期滿前得向審驗機構申請換發。但檢測項目未符合已公告而未實施 之安全檢測基準者,其有效期限不得逾該項目之實施日期。

前項逾期失效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原申請者得向審驗機構重新申請審驗, 其原失效審驗合格證明書所載車型符合已公告實施之各項安全檢測基準者 ,得免重新辦理該項目檢測。

已取得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其檢測項目有未符合新增或變更之安全檢測基 準規定者,應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換發,於未經審驗合格並取得新審驗合 格證明書前,不得黏貼(含懸掛)審驗合格標章,行駛道路。

審驗合格證明書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 補發。

前項審驗合格證明書包括合格證明及車型規格資料,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