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8-1條
製造廠或代理商申請延伸車型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檢附延伸之相關資 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審驗機構辦理延伸審驗合格後,應檢具延伸之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換發 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