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7條
申請者辦理型式安全審驗,應經審驗機構依車型規格差異性、安全檢測基 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經審驗合格及核定 規格後,檢具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審驗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