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申請型式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申請資料並應加
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或可證明申請者身分之電子憑證:
一、申請者證明文件影本。
(一)國內製造廠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
登記證明文件。
(二)代理商應檢附海關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及公司登
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國外原車輛製造廠授權代理之證
明文件。
(三)進口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自行使用者,應出具進口人正式
證明文件及海關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規格技術資料(以下簡稱規格技術資料
):
(一)基本資料。
(二)各車型諸元規格資料。
(三)各車型完成車照片。
(四)各車型車架號碼及編碼方式說明,車架號碼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
碼、生產地區代碼、車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
(五)各車型車架號碼烙印或刻印於車架及合格標章粘貼之位置圖示說明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電動自行車另應檢附其後方黏
貼(含懸掛)附件四之一審驗合格標章之位置圖示說明。
(六)詳列各車型操作要領及使用注意事項等之車主使用手冊,其內容並
應包括不得擅自變更最大行駛速率控制裝置注意事項之說明及車主
領用簽收欄位。
(七)各車型「防止擅自變更最大行駛速率」之設計說明資料。
三、各車型依第九條規定取得之個別檢測項目審查報告。申請者與審查報
告所有者得為不同。但應檢附審查報告所有者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國內製造廠,變更或改造其他廠牌完成車,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
響行車安全之虞者,另應檢附原完成車製造廠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