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5條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