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檢測機構認可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17條
檢測機構辦理安全檢測,其檢測紀錄、安全檢測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 實記載。
前項檢測紀錄、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