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檢測機構認可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16條
檢測機構應依安全檢測基準辦理檢測及出具安全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辦理前項檢測,得派員至其他檢測實驗室使用其設備以監測方式 為之。

檢測機構以監測方式執行檢測,應於首次辦理前,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 構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後始得辦理,審驗機構並應核發 監測實驗室評鑑報告:

一、申請表。

二、實驗室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實驗室設備配置圖及檢測設備規格一覽表。

四、實驗室主管及檢測人員之履歷資料。

五、其他經審驗機構指定之文件。

前項辦理監測之實驗室,其負責主管或檢測人員變更時,檢測機構應報請 審驗機構備查;檢測設備有新增或變更時,檢測機構應再向審驗機構提出 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後始得再辦理監測,審驗機構並得視必要之情形, 進行實地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