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檢測機構認可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13條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經審驗機構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者,由審驗機構送 請交通部就審核通過之安全檢測基準項目範圍給予認可,並發給檢測機構 認可證書。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之機構,經書面審查或實地評鑑有缺點者,審驗機構得 通知申請機構於限期內補正或改善,屆期未提出或複查仍有缺點者,不予 認可。

檢測機構不得申請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規格規定項目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