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檢測機構認可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12條
申請檢測機構認可者,應具備自有之檢測設備及場地,並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

一、國內外行政機關(構)。

二、國內外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三、國內外立案之車輛技術相關法人機構或團體。

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之國內外機構,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認可, 由審驗機構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一、申請表。

二、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符合或等同 ISO/IEC17025 之品質手冊或證明文件。

四、檢測實驗室設備配置圖。

五、檢測設備規格一覽表。

六、標準作業程序書。

七、實驗室主管、品質負責人、報告簽署人及檢測人員之履歷資料。

八、其他經交通部或審驗機構指定之文件。

國外機構申請認可之檢測項目,如已取得國外政府認可辦理同項目安全檢 測者,其申請檢測機構認可,經交通部同意後得免適用第一項應具備自有 檢測設備及場地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