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11條
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後,應由申請者向審驗機構申請審驗合格標章,並依下 列規定黏貼於指定位置,以供相關單位稽查: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應粘貼於下管可明顯辨識處。

二、電動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應粘貼於車頭管或明顯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申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審驗合格 證明書之電動自行車,應於車輛後方可明顯辨識處黏貼(含懸掛)附件四 之一之審驗合格標章,以供相關單位稽查;審驗合格標章之幾何中心應位 於車輛之縱向中心平面。

審驗合格標章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