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97 年 03 月 17 日)
第9條
經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有下列事項變更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當地公路 監理機關查核合格後轉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一、訓練場所地址變更、遷移、增設或縮減。

二、訓練場所設施變更。

三、講師之異動或增減。

四、專業訓練機構及分班負責人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