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97 年 03 月 17 日)
第8條
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應有課程訓練場所及實作演練場所。其場所 佈置、設施及教學設備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訓練:

(一)教室應有良好之通風、適當之採光及照明。

(二)訓練場所之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建 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三)受訓學員人數應依教室容量妥為安置,每班訓練人數不得超過五十 名,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二平方公尺。

(四)具有電化教學設備。

(五)其他配合教學必要之教具及用品。

二、實作演練:

(一)個人防護裝備應有正壓自攜式呼吸器、防護面具、化學防護衣、防 凍防護裝備、防護手套、消防灑水設備各一份及每招訓五人設滅火 器一具與一般防護衣一件。

(二)辦理罐槽車駕駛訓練應備登檢合格之罐槽車一輛及訓練場所至少為 長十二公尺、寬五公尺以上路面平坦、通風良好之場地。

(三)其他配合教學之教具及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