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97 年 03 月 17 日)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完成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之訓練證明書發,由專 業訓練機構造冊並繕妥訓練證明書,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發給及 登記列管。

訓練證明書遺失、毀損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向專業訓練機構申請補發或 換發,其作業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