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97 年 03 月 17 日)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得依許可條件辦理訓練至 有效期間屆滿為止。但其訓練教材、聘請師資及訓練課程至遲於本辦法發 布施行一年後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給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 二年內接受複訓,換發有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