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97 年 03 月 17 日)
第16條
專業訓練機構於每班次訓練後應備置訓練實施紀錄、學員名冊、學員成績 冊、教材、課程表、講師資料、試卷及其他必要紀錄以供查核。

前項表冊紀錄資料至少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