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97 年 03 月 17 日)
第13條
本訓練之測驗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依題庫及課程比重命題,並派員監考、 閱卷。

受訓學員請假時數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予退訓,請假時數未逾課 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於下期補課後參加考試。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人 員查課無故未到者,應予退訓。

本訓練考試之滿分成績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不及格者得於下期 補考一次。其試題內容於每一課程科目均應占相當之平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