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 97 年 03 月 17 日)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任交通部核准立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之講師,經公 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依附件九至附件十一規定課程訓練結訓者,得不受前 條資格限制,擔任本訓練之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