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  ( 101 年 10 月 31 日)
第2條
為有效運用停車場地供洽公民眾停放車輛及維護停車場地秩序、交通行車 安全及清潔管理,特訂定本收費標準,以為有效管理。

本收費標準所定之收費得委任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站或委託民間團體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