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9條
審驗機構受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申請後,應依車型族認定原則、車型規格 差異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 核定,並於審驗合格及核定車輛規格後,檢具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報告,送 請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