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8條
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資料。

二、審驗車輛之車輛來歷憑證及車身或引擎號碼資料。

三、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之個別檢測項目審查報告或安全檢測報告;除車 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規格規定項目之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外,其申 請者與審查報告或檢測報告所有者得為不同。但申請者與報告所有者 不同時,另應檢附報告所有者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審驗車輛為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者,應另逐車檢附下列文件正本,驗 畢後歸還:

一、國外已領照之行車執照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裝船日為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一日以後者,另應檢附載明原車輛製造廠出廠日期之證明文 件。

二、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但海關出具之證明 書或前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 回收車輛之情事者,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轎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二)車輛有破損或缺陷情形,審驗機構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 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

(三)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應檢附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 國外修復證明文件。

(四)裝船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後有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 回收紀錄之進口車輛,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經國外政府或其認可公證單位驗證之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 商修復證明文件,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驗證之 。 2.車輛買受人確知為保險、事故或安全性瑕疵回收車輛之證明文件 。

前項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申請人得以關稅機關 電子傳送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文件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