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6-1條
國內車輛製造廠及車身打造廠初次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 資料,並經審驗機構辦理工廠查核合格:

一、廠址符合性及規模文件。

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

三、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電動機車製造廠,另應檢附車輛操控穩定性 測試文件、該生產車型與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差異說明資 料。

四、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 或製造證明文件。

五、非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動力性能、煞車性能 、結構分析等車輛設計開發技術能力文件。但大客車製造廠,另應檢 附自主研發技術能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