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5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為製造廠。

二、進口之完成車,為進口商。

三、國內製造之底盤車由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者,為底盤車製造廠或車身 打造廠。

四、進口底盤車由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者,為進口商或車身打造廠。

五、車身打造廠自行進口底盤車打造車身者,為車身打造廠。

六、國內之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使用其他廠牌完成車或底盤車變更或改 造之完成車,為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

七、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完成車自行使用者,為機關、團體、學 校或個人。

八、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底盤車委任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而自行 使用者,為進口之機關、團體、學校、個人或車身打造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