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4條
交通部為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得委託國內具審驗能力之車輛專業機構 為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品質一致 性審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製發、檢測機構認可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 認可證書製發、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等相關事宜。

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