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指車輛申請新領牌照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 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二、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車輛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宣告之不 同車輛型式,並以符號代表。

三、車型族:指不同車型符合下列認定原則所組成之車型集合:

(一)底盤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二)完成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三)車身廠牌及打造國相同。

(四)車輛種類(車別)相同。

(五)車身式樣相同。

(六)軸組型態相同。

(七)核定之軸組荷重、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相同。

(八)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

(九)車輛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宣告之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十)使用高壓氣體為燃料之車輛,其高壓氣體燃料系統主要構造、裝置 之廠牌及型式相同。

四、延伸車型:指符合車型族認定原則,申請者於原車型族中擬新增之車 型。

五、安全檢測:指車輛或其裝置依本辦法規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所為之 檢測。

六、品質一致性審驗:指為確保車輛及其裝置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所為 之品質一致性計畫書審查及品質一致性核驗;品質一致性核驗包含成 效報告核驗、現場核驗及抽樣檢測。

七、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認可辦理車輛或其裝置安全檢測之國內外機 構。

八、審驗機構:指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相關事宜之國內車 輛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