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7-1條
國內底盤車製造廠初次申請底盤車型式登錄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經審 驗機構辦理工廠查核合格:

一、廠址符合性及規模文件。

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

三、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

四、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 或製造證明文件。

五、非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動力性能、煞車性能 、結構分析等車輛設計開發技術能力文件。但大客車之底盤車製造廠 ,另應檢附自主研發技術能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