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5條
審查報告內容應包含審查報告編號、檢測項目及其適用法規、適用型式及 其範圍。

審查報告登載內容新增或變更時,審查報告之申請者應依前條之規定,檢 附相關資料及圖示,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審驗機構換 發審查報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審查報告之車輛裝置,不得申請型式延伸或變更。

審查報告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