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2-1條
申請者依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書,於有效期限屆 滿前已完成製造、打造或進口但尚未辦理登檢領照之車輛,得於有效期限 屆滿後一個月內向審驗機構造冊登記申請展延合格證明書十二個月有效期 限,供造冊登記之車輛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申請者使用已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造冊登記之底盤車打造完成車,除交 通部另有規定外,其使用相同底盤型式已取得屆滿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書 ,得向審驗機構申請展延合格證明書十八個月有效期限,供使用造冊登記 底盤車打造之完成車辦理登記、檢驗、領照。使用造冊登記之底盤車打造 完成車,於新增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實施後申請審驗者,亦同。

依前二項規定取得展延有效期限之合格證明書及其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 行車執照與車輛使用手冊等,應註明其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