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1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明書 )有效期限為審驗合格日起二年。但檢測項目未符合已公告而未實施之車 輛安全檢測基準者,其有效期限不得逾該項目之實施日期。

前項合格證明書包括合格證明及車型規格資料,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少量 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