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0條
審驗機構受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申請後,應擇取一輛車輛依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並派員實地查核 該批車輛數量及規格,且於審驗合格及核定車輛規格後,檢具少量車型安 全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