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 96 年 06 月 06 日)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應計算基地開發後衍生之各開發類型 之人旅次、各運具之車旅次、小客車當量數、汽車及機器腳踏車停車需求 數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