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 96 年 06 月 06 日)
第6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基地開發交通影響分析,應依下列原則界定目標年時 間評估範圍:

一、評估年期:目標年期。

二、評估時段:應針對前條各款交通系統背景尖峰交通量及建築物衍生最 大交通量時段分別進行評估。

前項各款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調整。

評估報告應註明相關參數及引用模式之資料來源,且為最新之調查資料; 若由申請單位自行調查,須以開發型態及區位條件相似基地為之。但交通 量應為最近二年內之調查資料。

未能依評估報告中既定年期完工或實施者,仍應修正評估報告送審。